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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5日星期六

守护新尧湾

 
守护新尧湾(1)
  • 遥想一代英国皇族当年避暑山庄的奢华景象,如今古建筑只残余枯柱苟延垂喘伫立山中原处供后人“凭吊”,却是何处话凄凉。


 守护新尧湾(2)
  • 新尧湾,一个几乎被遗忘的乡土小镇。
  • 这个昔日依砂拉越河畔而建的百年历史古镇,尽管曾经风光无限,但岁月流转,她终究也敌不过残酷的发展巨轮,被冷落至今。



守护新尧湾(3)
  • 因为太熟悉,所以忘了欣赏。因为已习惯,所以不以为然。
  • 当记忆逐渐斑驳,哪怕一点颜色也弥足珍贵。
  • 在外面的世界看似很精彩的冲击下,过气小镇新尧湾在许多原乡民眼中,是愈加的老态龙钟,说是太熟悉,其实又满是疏离感。


守护新尧湾(4)
  • 这是个属于新尧湾人的夜晚。
  • 水月宫神诞闹了10多个夜晚之后,8月23日来到了由五脚基文化表演坊、砂文化遗产协会与水月宫理事会古迹保留委员会所联合筹办登场的纯新尧湾乡土大汇演,终于将庆典推向高潮。


 守护新尧湾(5)
  • 洗尽铅华的古镇,还能有什么作为?
  • 眼下的新尧湾,一付闲在深闺无人知的穷乡僻壤模样,环顾经济层面,她并非工业与园丘种植业的交汇点,兼且淹水威胁仍存,遥望前路茫茫,几乎不容乐观。
  • 然而,若就坐以待毙什么都不做,随着老店屋地契期限倒数迫近(多数是2034年到期),人口外迁持续严重,那尚有25年期的建筑物产业又怎么办,不力挽狂澜,恐怕这个镇就会加速没落。

4 条评论:

大學、客庄與老街 说...

您好:
關於老店屋地契期限之事,願聞其詳。
阿師(臺灣新竹湖口老街)

振平 说...

最早的砂拉越历史没有完整的记录和记载。从1939至1946年,砂拉越是被Raja Brooke家族统治,分别为James Brooke(1839-1867)、Charles Brooke(1867-1918)、Vyner Brooke(1918-1946) 3个时代。

就在James Brooke的统治下,华裔开始迁移到砂拉越。早期拉者统治期间,砂拉越地广人稀,除了一些的小村庄和小镇外,到处都是荒野和丛林。整个地域没有发展,非常落后,人民的生活非常朴素和困苦。初期移居到砂拉越的华裔前辈是古晋的客家、厦门、海南、潮州人等等,那是19世纪的下半世纪。那时的统治者虽然很需要中国人前来砂拉越开发土地,但拉者统治者对土地政策仍然是抱著非常保守的态度。

对华裔来说,最重要的时刻是在Charles Brooke的统治时代。在那时代,查尔斯非常鼓励当时的中国人移到砂拉越定居,那是因为中国人非常刻苦耐劳和苦干。他们大多数是来自中国南方梅县的客家人。这些客家人大多定居在古晋、石隆门、石角及西连一带。1874年8月1日,拉者统治者为要表扬他们杰出的成绩及对国家的贡献,特在砂拉越宪报记载:“我们(政府)认为婆罗洲未来的发展只有依靠华人才能完成。”后来更在12月1日的砂拉越宪报说:“把华人介人一个新的国家,他们的价值在砂拉越特别的杰出,古晋和其他许多地方使用砖瓦建造的漂亮巴刹,全部由华人建造。我们应该感激华族苦力劳工、技工、还有那些热心贸易,对发展国家资源有贡献的华人,他们比苏格兰人更有进取心。”

辟拉让移殖区

为使砂拉越拥有更多的发展,布律克政府在1890年11月29日,宣布拉让移殖区政策,鼓励和邀请中国人移往第三省发展。在1900年前,黄乃裳前辈有到过拉让江一带做了实地勘查,随后他向统治者商谈有关中国人迁移砂拉越之事。

这致使黄乃裳和当年统治者拉者布律克,在1900年7月27日签署垦场合约书,当时这一份历史性的合约书就是这样产生,当时这本的合约书,对华裔前辈是一个历史的分水岭。

由于这一份合约书,黄乃裳在1901年一共带领1千118拓荒者,分为3批从中国福州一代迁移砂拉越定居。在这新垦场,新移民水土不合、人地生疏、气象潮湿和炎热、生活困苦。有一些因感染疟疾和其他的重病而逝世,有的无法留任因此移居新加坡、西马。直到1904年,这1千118人中,只剩五百多名。这华裔前辈简史带给予他们(前辈)多少的痛苦、心酸和悲痛。

黄乃裳带领3批拓荒者

这份合约书当中也决定当时拉者布律克统治者,对中国公民迁移砂拉越定居的土地分发政策和规则。当时对中国公民的土地政策,非常的强硬。虽然强硬,拓荒者全部依照条约实行,获得拉者布律克统治者高度赞扬和称赞。

由于前辈杰出的表现,拉者统治者开始分发土地契约给前辈拓荒者。土地来的不易,付出代价是昂高的。土地来源,不是不劳而获。

拉者时代的土地政策(1839-1946)

有史以来,砂拉越所有的土地拥有权归于砂拉越政府。最早的砂拉越土地法律记载是在1868年。那就是1868年6月11日的土地法。那时统治者是Raja Charles Brooke。从那时开始,砂拉越的土地法一直续续断断被修改。

对我们华裔影响最深的土地法律是在Raja Charles Brooke时代制定。当时拉者查尔斯非常需要人力、技工等来开发砂拉越的土地。

当时他对中国迁居者印象很深和拥有高度评价因为中国来的拓荒者确实是刻苦耐劳和苦干的—群。不过拉者对这拓荒者的土地分发政策非常强硬,拉者查尔斯引用考验的形式来分发土地给予中国开辟者。

那就是先分发20年契约,契约期满后,拓荒者如有依照条约实行,可以申请地契。当时20年地契只是暂时性的。黄乃裳前辈当时带领1千118拓荒者就得到这同样的待遇。

拉者查尔斯土地条款:

1.政府首先提供足够土地予开垦农耕者,每名成人3英亩,20年为限,期内免税。

2.20年期满,可向政府申请地契,每一英亩每年还税10仙,唯该土地须充份利用方能注册。

3.凡移民耕地,倘为政府征用,须按当地地价购买,以偿移民损失。

由于初期的拓荒者表现突出,拉者查尔斯在土地期满前把分发的土地延长至999年,同时发出地契。诗巫的拓荒前辈成绩突出,每件事依照条约实行,因此在过后拉者政府经过多番商讨拓荒者的申请,开始发给中国拓荒者999年或永久地契。

1930年后才有99年地契

早期的政府土地政策全部档案和记录都反映在1931年的土地法令。1931年土地法令包含所有的从1863至1925年的土地法律。1931年土地法令后来被1932年土地法令取代,依照1931年和1932年的土地法案第三条款(11),地契分为两类型,一是永久地契或999年租赁契约,二是皇家租赁契约年期为999年以下。

1931年土地法令及1932年土地法案,全部都没有提到60年或99年期契约。从土地局的记载,99年租契约是在1930年后才出炉,60年租契约是在1940年左右才出现。

然而1932年土地法案第九条款(1)有明确的注明,每一个地主假如他的名字是有记载在任何政府记录表上,他将拥有永久可转让、转移权益及占据权力。

然而,1932年土地法律,没有清楚的详细说明土地地主的定义。可是依据1932年的土地法案,皇家租约地主也可以说是地主之一。当年的前辈一定都有体会到这些保障。遗憾的是这条法律没有被接纳在1958年土地法律内部,从而消失。早期的殖民政府未曾发出60年或者99年的地契。所有发出去的契约一律是永久或999年租契。

殖民政府土地政策(1946-1963)

从1946年至1963年期间,砂拉越成为英国殖民地。当时土地法律,除了一部分被修改之外,大部分的1932年土地法案依然有效。

1958年土地法则

直到1958年新土地法则出炉,除部分修改外,大部分依据1932年土地法令。

独立后砂政府土地政策

独立后砂拉越政府土地政策,除了一部分被修改之外,大部份的1958年土地法案依然有效。被修改的是1958年土地法则的土地规则第13条:

土地测量局,除了土地局长的批准或更换现有的地契或芽阑(GRANT),最多可以发60年期限的地契。

振平 说...

砂華總10建議修改砂土地法典
http://www.uca.org.my/cms/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994:10&catid=54:2009-04-15-16-37-33&Itemid=54

羅烈師 说...

振平兄:
謹受教,感謝!
阿師